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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鑫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鑫,男,扎赉特旗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鑫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份,被告人张鑫谎称其有能力给他人办理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遂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肖某四人为给自己和亲属共7人办理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给被告人张鑫人民币共计7000元。被告人张鑫收到钱后,未给其办理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且将赃款全部挥霍。2、2014年6月份至10月份间,被告人张鑫以给富某某办理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及购买低保楼的方式,先后收取富某某的钱款共计53300元,被告人张鑫得款后未给其办理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及低保楼,且将赃款全部挥霍。3、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张鑫以给高某办理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的方式,收取高某的钱款2000元,被告人张鑫得款后未给其办理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且将赃款全部挥霍。4、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鑫以给国某办理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的方式,先后收取国某的钱款共计4840元,被告人张鑫得款后未给其办理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且将赃款全部挥霍。5、2015年5月份,被告人张鑫以给赵某甲、赵某乙办理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的方式,收取赵某甲、赵某乙的钱款共计14680元,被告人张鑫得款后未给其办理城镇低保,且将赃款全部挥霍。6、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鑫以给王某某办理城镇低保的方式,收取王某某的钱款4000元,被告人张鑫得款后未给办理城镇低保,且将赃款全部挥霍。7、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鑫以给李某某找工作的名义,收取李某某的钱款15000元,被告人张鑫得款后未给其找工作,且将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如实供认,且有被告人张鑫的供述、被害人曹某某、富某某、高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材料、被告人张鑫收取被害人钱款的收据、欠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008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塔 娜审 判 员 东 兴人民陪审员 张 皓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美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