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明学、滕培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学,滕培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学,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滕培智,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李明学与滕培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晓勇审判员 李春祥审判员 李相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