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恢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桂芬与张连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芬,张连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桂芬,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张连岐,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刘桂芬与张连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桂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连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张连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