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朝林与铜梁县顺天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林,铜梁县顺天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368号原告李朝林,男,1973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定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梁县顺天酒楼,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街道办事处龙山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4200030438。负责人王邦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林诉被告铜梁县顺天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朝林负担。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