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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童小旭与费彦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旭,费彦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854号原告童小旭,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卢龙县。被告费彦民,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小旭与被告费彦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小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童小旭负担。审判员  张力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