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青岛永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青岛永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6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6-1,组织机构代码:59900643-2。负责人范元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青岛永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吕家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3349525-8。法定代表人吕良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589号1号楼3单元1502户,组织机构代码:74039565-0。法定代表人孙宗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永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589号1号楼地下车库、595-1号1层、595-2号1-2层、595-3号1-2层、595-5号1层、595-6号1层、595-7号1-2层房产。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审 判 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