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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叶红光与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红光,王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叶红光。被执行人王国平。申请执行人叶红光与被执行人王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红光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国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3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晨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