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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建与敖日献、李艳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敖日献,李艳兰,敖日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488号原告:周建。被告:敖日献。被告:李艳兰。被告:敖日统。原告周建与被告敖日献、李艳兰、敖日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敖日献、李艳兰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敖日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敖日献、李艳兰于2011年3月30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5日,被告敖日献向原告借款3万元,敖日献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该借款债务由被告敖日统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敖日统在借据保证人栏签名。被告敖日献借款后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10月14日,此后本息未付。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敖日献、李艳兰应共同偿还原告周建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敖日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敖日献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05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方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秋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