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皖0521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尚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德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6)皖0521民初1653号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余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德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德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宗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