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立社与被执行人刘淑兰、王占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立社,刘淑兰,王占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立社,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淑兰,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占一,男,194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立社与刘淑兰、王占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占一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占一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满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