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合肥东建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东建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东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陈发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杨延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东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1068号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