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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丙臣与新泰市汶南镇王家石山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丙臣,新泰市汶南镇王家石山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395号原告刘丙臣。被告新泰市汶南镇王家石山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丙臣与被告新泰市汶南镇王家石山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丙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