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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士伟与金利平、周晓燕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士伟,金利平,周晓燕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4民初578号原告:牛士伟,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金利平,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周晓燕,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牛士伟诉被告金利平、周晓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利平、周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士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原告开办的水洗厂多次进行服装水洗,到原告起诉时止,二被告共欠原告水洗费13000元。经被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被告金利平、周晓燕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原告开办的水洗厂多次进行服装水洗,截止到2017年5月26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水洗费13000元。上述确认事实有被告金利平于2016年12月21日为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二被告夫妻关系证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多次在原告开办的水洗厂进行服装水洗,双方形成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接受原告服装水洗服务后,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的服装水洗费用。被告欠原告水洗费用13000元有被告金利平于2016年12月21日为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13000元服装水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利平、周晓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牛士伟服装水洗费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金利平、周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立军审 判 员  李东胜人民陪审员  史冰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