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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何彦彬与张东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彦彬,张东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242号原告何��彬,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东照,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彦彬与被告张东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彦彬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彦彬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彦彬负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英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