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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程春雷与崔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雷,崔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531号原告:程春雷。被告:崔伟。原告程春雷与被告崔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程春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程春雷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