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程春雷与崔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雷,崔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531号原告:程春雷。被告:崔伟。原告程春雷与被告崔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程春雷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程春雷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