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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166谢林凤与沙小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凤,沙小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3166号原告:谢林凤。被告:沙小勤。原告谢林凤与被告沙小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林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小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林凤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58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被告安排原告在搬经镇宏昌花苑一期做瓦工,2014年8月10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580元整。并当即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不肯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沙小勤未应诉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原告谢林凤受被告沙小勤所雇至搬经镇宏昌花苑工地做瓦工。2014年经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人工工资358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欠条上载明:“欠条今欠到谢林凤人工工资合计人民币叁仟伍百捌拾元整。欠款人:沙小勤2014年8月10日。”欠条形成后,被告沙小勤未能按约偿还欠款,原告催要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沙小勤欠原告谢林凤工资款3580元,有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沙小勤应当及时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小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谢林凤工资款35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沙小勤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审 判 长  徐 洁人民陪审员  袁国宏人民陪审员  陈海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池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