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6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球娣与张海全、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球娣,张海全,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巨野县华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310号原告:吴球娣,女,1946年3月2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妍娟,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全,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镇二街杨庄。法定代表人:张长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巨野县华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青年路73号。法定代表人:苏春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光明路与北园路交汇处。负责人:杜松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吴球娣与被告张海全、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巨野县华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球娣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巨野县华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球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球娣撤回对被告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巨野县华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吴球娣与被告张海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