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长洪与丁惠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长洪,丁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许长洪,男,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丁惠芬,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刑终初字第004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惠芬向申请执行人许长洪支付经济损失13275.77元、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862元(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执行费99元、但被执行人丁惠芬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丁惠芬银行存款14236.7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