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执字第006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倪琴芳与文茂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琴芳,文茂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法执字第006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倪琴芳,男。被执行人文茂安,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4)洪法执字第00648号之六裁定书,于2016年08月22日向被执行人文茂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茂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文茂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自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雨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