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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凉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王祥国与尚光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国,尚光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王祥国。被执行人:尚光锐。申请人王祥国与被执行人尚光锐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陆续交款8600元,剩余1962元未执行。后被执行人尚光锐下落不明,且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学慧审判员  XX儒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