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磊与诚添大厦(沈阳)有限公司、沈阳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诚添大厦(沈阳)有限公司,沈阳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5809号原告:张磊。委托代理人:赵佩珍。被告:诚添大厦(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毅。被告:沈阳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诚添大厦(沈阳)有限公司、沈阳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 判 长 严冬云代理审判员 聂 雪人民陪审员 高 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丹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