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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邓志锋与邓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锋,邓留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3811号原告邓志锋,男,汉族,个体,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被告邓留喜,男,蒙古族,公务员,原住科尔沁左翼后旗,现住址不详。原告邓志锋与被告邓留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七月四日立案受理,但原告邓志锋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经本院多次合法送达后,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志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秀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