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旭珍与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旭珍,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602号原告:彭旭珍,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43。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郭振伟,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彭旭珍诉被告广东红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彭旭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旭珍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旭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彭旭珍负担。审判员 郑 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武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