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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6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歙县新源粮贸商行与郑冬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歙县新源粮贸商行,郑冬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637号之三原告:歙县新源粮贸商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营者:叶勇。被告:郑冬儿,原系汪元安之妻。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皖1021民初1637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对郑冬儿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2016年8月19日,原被告就其买卖合同纠纷案已达成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冬儿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方钦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