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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岳国香与魏邦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国香,魏仁杰,魏邦伟,魏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岳国香。被执行人魏仁杰。被执行人魏邦伟。被执行人魏邦国。岳国香与魏仁杰、魏邦伟、魏邦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仁杰、魏邦伟、魏邦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国香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魏邦国、魏邦伟、魏仁杰,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魏邦国、魏邦伟、魏仁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魏邦国、魏邦伟、魏仁杰已履行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魏仁杰、魏邦伟、魏邦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国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魏仁杰、魏邦伟、魏邦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国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万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