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0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与阿提克汗买买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阿提克汗·买买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715号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组织机构代码68270669-1。法定代表人马举琪。委托代理人金英,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晨,男,1972年1月8日出生,住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阿提克汗·买买提,女,1979年11月9号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提克汗·买买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密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海尼沙&mid dot;斯坎旦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迪丽努尔·阿不来力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