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望东与李陈福、李陈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望东,李陈福,李陈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3360号原告:周望东。被告:李陈福。被告:李陈玉。原告周望东与被告李陈福、李陈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陈福、李陈玉共同支付原告周望东货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5年2月1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被告李陈福已于2015年10月3日支付货款4万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李陈福、李陈玉共同支付原告周望东货款2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起算至2015年10月3日止;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从事铝材料销售行业,两被告从事铝烫片生产行业。2014年5月份开始,被告李陈福陆续向原告购买铝材料,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陈福尚欠原告货款250000元,同时由被告李陈福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周望东人民币计贰拾伍万元正(250000元)息每月2500元欠款人李陈福2015.2.17日”。该欠条没有载明付款期限。欠条出具后,被告李陈福于2015年10月3日支付货款40000元,剩余货款及利息损失一直未付。另查明,被告李陈福与被告李陈玉于1986年9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陈福、李陈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周望东货款21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起算至2015年10月3日止;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李陈福、李陈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惠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