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124号原告杨洁、李黎与被告荆门市怡丰置业经纪有限公司、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李黎,荆门市怡丰置业经纪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24号原告:杨洁。原告:李黎。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被告:荆门市怡丰置业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伦华。被告:王军。原告杨洁、李黎与被告荆门市怡丰置业经纪有限公司、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杨洁、李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洁、李黎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洁、李黎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原告杨洁、李黎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邹艳丽代理审判员 黄明月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