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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124号原告杨洁、李黎与被告荆门市怡丰置业经纪有限公司、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李黎,荆门市怡丰置业经纪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24号原告:杨洁。原告:李黎。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被告:荆门市怡丰置业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伦华。被告:王军。原告杨洁、李黎与被告荆门市怡丰置业经纪有限公司、王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杨洁、李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洁、李黎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洁、李黎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计2650元,由原告杨洁、李黎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邹艳丽代理审判员  黄明月人民陪审员  朱兴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