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刑更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正明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正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646号罪犯杨正明,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射刑初字第0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所涉赃款未追回部分继续予以追缴。2010年8月25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19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杨正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正明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正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正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正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