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赵金芝诉谢德旺合同纠纷一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芝,谢福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1民初752号原告:赵金芝,女,满族,退休教师,住通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民,男,满族,住通化县。被告:谢福在,男,汉族,住通化县。原告赵金芝诉被告谢福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明、被告谢福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金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谢德旺立即返还所做建筑防水款赵金芝17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谢德旺与赵金芝协议,由谢德旺为赵金芝在快大茂镇二门胡同三扶门市房作建筑房顶防御设施,并书面保证5年内质量不合格,全部由其负责到底,谢德旺于2015年3月26日对赵金芝的门市房做防水设施是施工完成后,漏雨情况不但不减轻反而更严重,多次找谢德旺协商,谢德旺长期拖着不办,在多次赵金芝要求下无奈到现场敷衍了事,无任何实际效果,给赵金芝造成严重困难和房顶质量造成重大影响,故起诉至法院。谢福在辩称,防水质量不合格没有道理,因为他以前没有做防水之前就是漏雨,做完之后没有减轻,反而加重,证明漏水点不是从他家漏的水,渗到他家去的,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赵金芝与谢福在签订了协议,由谢福在为赵金芝所有的房屋作防水,并约定出现漏水,由甲方负责维修,保修五年。庭审中谢福在承认为赵金芝做完防水后一直漏水,并承认已无法维修,谢德在为赵金芝所做的防水质量不合格,且谢德在庭审当中承认不同意维修,故谢德在收取的防水工程款就应当予以返还,故赵金芝主张谢福在防水不合格,工程款1700元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谢福在辩称漏水点不在赵金芝房屋处,已无法予以维修,并不同意返还工程款的观点,无事实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谢福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赵金芝工程款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谢福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