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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马法行与魏学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法行,魏学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民初2792号原告:马法行,男,1976年2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被告:魏学达,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原告马法行诉被告魏学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杰伟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法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学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法行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因被告在新民驾校工作,被告承诺只要给其10000元,就可以帮忙把原告的驾驶证登记由C1升成B2,原告轻信被告之言,分别于2015年9月28日与2015年10月28日分两次给付被告各5000元用于升级驾驶证,并向原告出具收条两张,并承诺2015年年前把驾驶证B2办成,但到期后,被告不但没有办成,还拒不退还原告给他的10000元现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不当得利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学达缺席,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和2015年10月28日被告魏学达以帮原告升级驾驶证为由,分两次收受原告费用,每次5000元,共计10000元,并答应于2015年年前把驾驶证办出来,否则退全部现金。到期后,被告未能帮原告将驾驶证由C1升成B2,且至今未退还原告升级驾驶证的费用1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诉称,被告魏学达出具收条两份,孙来想调查笔录,原、被告通话录音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以帮助原告升级驾驶证为由,收受原告现金10000元,在未能帮助原告将驾驶证升级成功的情况下,应及时将收受原告的现金归还原告,因被告未能及时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实属不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现金1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魏学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法行现金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魏学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杰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盼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