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张长征与陈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征,陈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征,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玉民,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长征与被执行人陈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字第6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