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承德县六沟镇镇西建材经销站与赵士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六沟镇镇西建材经销站,赵士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354号原告承德县六沟镇镇西建材经销站。经营者王玉金。被告赵士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大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