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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林与李旭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李旭东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151号原告:王林,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玉,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旭东。原告王林与被告李旭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