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林与李旭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李旭东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151号原告:王林,学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玉,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旭东。原告王林与被告李旭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林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