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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366号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68201-2。法定代表人闫小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美桃,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袁浩,男,汉族。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旗日月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