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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青海诉李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海,李海春,孙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3723号申请人:王青海,男被申请人:李海春,男被申请人:孙冬梅,女本院在审理王青海与李海春、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名下的(被申请人李海春、孙冬梅所有的)冀JB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JB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王青海以自有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青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名下的(被申请人李海春、孙冬梅所有的)冀JB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JBA**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负责保管、使用,不得毁损、抵押,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期限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敬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