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汪龙志与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龙志,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30行初20号原告:汪龙志,退休教师。被告: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盱眙县山水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向正兵,该局局长。诉讼代表人:秦福建,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刚,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龙志与被告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房屋登记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案件已经协调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龙志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龙志负担。审 判 长 谢晓明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武振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