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行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尹寿考与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寿考,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行终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寿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和县历阳镇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杰,局长。委托代理人卜克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寿考因诉被上诉人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3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寿考,被上诉人和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卜克军、潘定凯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寿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寿考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寿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尹寿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毅审判员 焦明君审判员 夏雪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亮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