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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一平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51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79年3月1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以京顺检公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日至3月29日,被告人张×受雇用在北京市顺义区、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等人群密集地区,驾驶一辆蓝色雪佛兰汽车(车牌号:×××),通过使用放置于该车内的“伪基站”设备,向该地区周边群众手机发送广告信息,后于3月29日下午在北京市顺义区通顺路附近被当场抓获,从其车内起获笔记本电脑一台、短信群发器一台、天线一根、逆压器一个等“伪基站”设备。经认定,上述查获的“伪基站”设备没有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该设备如进行实效发射,将对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干扰。经鉴定,自2016年3月22日至3月29日,上述“伪基站”设备共造成用户中断数量为计1406782个。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张×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至3月29日,被告人张×在北京市顺义区等地,驾驶载有伪基站设备的车辆,向周边不特定群众发送代开发票短信,于2016年3月29日下午在北京市顺义区通顺路附近被当场查获,民警起获笔记本电脑一台、短信群发器一台、天线一根、逆压器一个。经认定,涉案伪基站设备的工作频点位于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GSM基站下行工作频段,如进行实效发射,将对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干扰;涉案伪基站设备未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经鉴定,2016年3月22日至3月29日,涉案伪基站设备共造成用户中断数量为1406782个。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闻×的证言:证明其系中国移动北京公司顺义分公司网络维护工程师。2016年3月29日13时许,其发现网络中有异常位置更新,信号始终处于移动状态。其怀疑有人使用伪基站设备,遂联系民警反映该情况,并跟随民警将嫌疑车辆及人员查获,在现场起获了伪基站设备并提取了相关数据。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查获伪基站设备的认定书(附: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证明送检的伪基站设备的工作频点位于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GSM基站下行工作频段,上述伪基站设备如进行实效发射,将对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干扰;送检伪基站设备没有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3.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证明对涉案设备发送短信内容及中断用户数量进行鉴定的情况,其中,该伪基站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29日获取到的IMSI码排重后共计1406782个。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出具的现场设备勘验报告及情况说明:证明该公司对涉案伪基站进行技术分析、提取短信内容及伪基站设备技术原理的情况。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明2016年3月29日,民警对张×驾驶的汽车进行搜查,起获涉案物品并予以扣押的情况。6.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绿港支行出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张×银行账户往来的情况。7.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闻×于2016年3月29日报警,同日民警将张×刑事传唤到案的情况。8.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张×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其受一男子雇佣于2016年3月22日开始使用伪基站发送代开发票的短信,设备系该男子提供并教其使用。2016年3月29日,其驾驶车辆载设备发送短信时在通顺路被民警查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犯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发射器一台、电源逆变器一个、天线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单 晓 云审 判 员 曹  咏人民陪审员 孙 长 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进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