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4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4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大关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万元,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下落不明,被大关县教育局辞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周某某的个人储蓄资金2700元和住房公积金79415.12元,扣除执行费和诉讼费4284元后向申请人发放了77831.12元义务款,剩余义务款22168.88元未能清偿。因被执行人周某某现在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关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4执1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