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黎城县黎侯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26执192号黎城县黎侯镇南村村民委员会:黎城县黎侯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黎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工程款51622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091元,申请执行费624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山西省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审判员 :李政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广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