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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文建、罗余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建,罗余挺,楼国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建,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罗余挺,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浚哲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楼国仙,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建与被执行人罗余挺、楼国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余挺、楼国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建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罗余挺名下的汽车两辆和被执行人楼国仙名下的汽车一辆,但均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3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