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付君与郭伯超、刘桂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君,郭伯超,刘桂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547号原告张付君,男,生于1967年5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郭伯超,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0日,住禹州市南大街市。被告刘桂朋,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9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君诉被告郭伯超、刘桂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付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付君承担。审判员 :孟德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晓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