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81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付君与郭伯超、刘桂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君,郭伯超,刘桂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4547号原告张付君,男,生于1967年5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郭伯超,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0日,住禹州市南大街市。被告刘桂朋,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29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君诉被告郭伯超、刘桂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付君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付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付君承担。审判员 :孟德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晓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