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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鞠某某与被告成都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黄大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某,成都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黄大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2838号原告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龙,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生发。委托代理人丁庆林,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黄大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凤飞。委托代理人吴刚,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与被告成都高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黄大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鞠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