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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惠州市瑞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与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瑞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刘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1755号原告:惠州市瑞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住所地:惠阳区。负责人:朱凯华。委托代理人:马荣、王杰诚,法务专员。被告:刘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原告惠州市瑞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诉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州市瑞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于2015年8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瑞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1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59元,由原告惠州市瑞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叶仕平审判员  张少琼审判员  李小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