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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居山与王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居山,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508号申请执行人王居山。被执行人王威。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居山与被执行人王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敏审判员  程梦娜审判员  许万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