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02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02刑初55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7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曲中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12月5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以其承租人位于麒麟区益宁街道金江社区金江二组5号一楼商铺作为场地,内设置“捕鱼达人”、“龙游四海”两组共十四台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至2016年3月22日被查获。经鉴定:以上两组共十四台电子游戏机为具有赌博功能性质的游戏机。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收集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辩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属累犯,建议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提出犯罪较轻,请求给予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或管制刑的辩护、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麒麟区益宁街道金江社区金江二组5号一楼商铺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达人”、“龙游四海”两组共十四台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次日被公安机关发现查获。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查证属实,足以认定,予以确认为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开设赌场罪,鉴于其犯罪较轻,不能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故不以累犯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某某提出处予拘役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某有犯罪前科,不符合可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不能宣告缓刑。被告人唐某某提出给予宣告缓刑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公安机关扣押供犯罪所用的两组共十四台电子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 洪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人民陪审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