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梁英华与陈七女、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英华,陈七,麦某,麦恒辉,吴月芳,梁荣尧,梁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梁英华,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陈七女,女,汉族,住湛江市吴川市。被执行人:麦某。法定代理人:陈七女,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湛江市吴川市海滨街道三中路*号,系麦某的母亲。被执行人:麦恒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吴月芳,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上述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七女,女,汉族,住湛江市。被执行人:梁荣尧,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梁汉燕,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梁英华与被执行人陈七女、麦某、麦恒辉、吴月芳、梁荣尧、梁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三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申请执行人梁英华及被执行人陈七女、麦某、麦恒辉、吴月芳、梁荣尧、梁汉燕共同确认被执行人梁荣尧、梁汉燕及麦丰(已故)共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梁英华及被执行人陈七女、麦某、麦恒辉、吴月芳同意被执行人陈七女、麦某、麦恒辉、吴月芳在继承麦丰在高州市范围内的遗产价值内承担8000000元本息的还款责任;被执行人陈七女、麦某、麦恒辉、吴月芳、梁荣尧、梁汉燕定于在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余下的本金4000000元及支付所有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梁英华及被执行人陈七女、麦某、麦恒辉、吴月芳共同协助被执行人梁荣尧、梁汉燕办理所投资项目的有关手续;上述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740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4277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的查封物暂时难以处置,且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的查封物暂时难以处置,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查封物需要处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陈良印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家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