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吕波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吕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75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石小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吕波霞。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吕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波霞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奔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