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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行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贵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225号起诉人刘贵启。2016年7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贵启的行政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撤销金华市人民政府8.12告知书,并责令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决定;2,判令撤销金华市司法局2016年7月21日对我行政复议申请答复,责令其依法重新公开;3,判令金华市司法局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开庭审理,公开质证。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对起诉人信访事项所作的答复,不影响起诉人权利义务,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贵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百度搜索“”